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3月31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1月7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一般规定
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规定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范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的;
(三)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
第二章其他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立法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项目库的项目征集、汇总、筛选、管理等日常工作。立法项目库的项目选题、调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研究讨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表意见;应当及时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沟通、衔接。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拟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内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并按前款规定公布和报送。
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优先在立法项目库中选择。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项目名称、提案人、起草单位、审议时间等。
立法项目组由主任会议确定组长一名,副组长及成员若干名,可以吸收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参与起草工作。
委托起草或者立法项目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
立法专家库工作制度由主任会议制定。
召开地方性法规案说明会,应当报经主任会议同意。
单独表决的条款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该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也可以根据情况,将删除或者修改未获通过的个别条款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
出现前款情况时,由主任会议决定,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适当延长会议时间,增加全体会议次数。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开展评估工作的过程、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效果与存在的问题、对地方性法规或其具体制度的客观评价,以及对完善地方立法和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三章附则
在《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