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范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的;

(三)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