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委托机构负责委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

委托起草或者立法项目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