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并按前款规定公布和报送。

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优先在立法项目库中选择。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项目名称、提案人、起草单位、审议时间等。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