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执法部门等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开展评估工作的过程、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效果与存在的问题、对地方性法规或其具体制度的客观评价,以及对完善地方立法和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