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 制定机关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进行的教育和培训。
建立与各类成人教育相衔接,并与国民教育相沟通的继续教育体系。
(一)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知识更新、补充、拓展,提高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
(二)对在岗未达到岗位专业技能要求或者需要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教育、卫生、科技、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和指导工作。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教师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参加与本专业和本岗位有关的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接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专业技术人员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一)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习;
(二)参加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学习;
(三)参加学术讲座和学术会议;
(四)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五)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六)出国、出境进修、培训;
(七)接受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
(八)其他形式的培训。
提倡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继续教育基地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向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委托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
(一)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四)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引进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的技术培训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五)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对继续教育提供的捐助;
(六)个人按照国家和其所在单位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费。
单位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的由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负担。
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如实对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考核情况进行登记的,由所在单位责令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