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教育、卫生、科技、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和指导工作。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教师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