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