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使继续教育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继续教育。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