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使继续教育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继续教育。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