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时,应当进行相应补课、缓聘或者不予注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