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享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权益。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