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参加与本专业和本岗位有关的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接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专业技术人员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