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0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茶树
资源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27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投入古茶树资源保护。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科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依法开展古茶树资源的科学研究、开发利用等活动。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开展有关工作。
(一)对古茶树资源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对破坏古茶树资源的行为依法制止、检举,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古茶树资源行为有功的。
集体林内古茶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保护标志。
上述土地范围外的古茶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有计划地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
鼓励、支持、依法利用四球茶、坡柳茶、七舍茶、八步茶等具有显明地方特色的古茶树资源开发高端特色茶产品。
(一)生长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森林公园、风景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或经营单位进行养护;
(二)生长在农村集体经营非林业用地和农户自留地、承包地、庭院内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农户进行养护;
(三)其他古茶树,由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养护。
土地权属变更的,古茶树养护责任随之相应变更。
(一)不按批准的数量、时间、地点和方式移植或者采集野生古茶树;
(二)砍伐、损毁、擅自移植野生古茶树;
(三)擅自挖取野生古茶树树根,削剥树皮,攀折树枝,破坏性采摘野生古茶树;
(四)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乱搭乱建,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废渣,烧荒、炸石、取土、放牧、葬坟;
(五)擅自移动、损毁保护标志;
(六)擅自挖掘、毁坏、收藏、交换、出售古茶籽化石;
(七)侵占和破坏古茶树种质资源;
(八)其他危害古茶树资源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古茶树种质资源。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古茶树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古茶树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每个标志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茶籽化石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 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茶树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茶树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