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