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古茶树养护按照管理责任和资源权属落实养护责任:(一)生长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森林公园、风景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或经营单位进行养护;(二)生长在农村集体经营非林业用地和农户自留地、承包地、庭院内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农户进行养护;(三)其他古茶树,由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养护。土地权属变更的,古茶树养护责任随之相应变更。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