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古茶树集中分布区域和濒危古茶树分布点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对象,设立保护标志。

集体林内古茶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保护标志。

上述土地范围外的古茶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