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古茶树资源,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树龄100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茶树植株本体及根、茎、叶、花、果、种子,或其部分组织,以及相应物种形成的野生茶树群落,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研究利用价值的茶园,古茶树茶籽化石。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