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 制定机关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2年1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设立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组织稽察特派员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一)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水平;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开展稽察工作应有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一)监督项目单位(含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或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被稽察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被稽察单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建设进度控制、竣工验收等情况;
(五)评价有关被稽察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绩效;
(六)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环境;
(七)对项目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被稽察单位的资质证书、合同文书和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拨付与使用、工程质量管理等情况;
(五)进入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一)不得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稽察特派员对项目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可以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联合进行稽察。
被稽察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稽察特派员应当同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报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审定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意见,由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融资的;
(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址的;
(六)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应当报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的处理结果,还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稽察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作处理的,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对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对被稽察单位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报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在稽察工作中严重失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