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项目单位(含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或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被稽察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被稽察单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建设进度控制、竣工验收等情况;
(五)评价有关被稽察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绩效;
(六)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环境;
(七)对项目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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