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稽察特派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三)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四)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