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年12月12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0月11日衢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等管理工作;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市区人行道停放等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建设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停车场所时,应当设置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的坡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并提供遮阳、遮雨、充电等配套设施。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电动自行车服务中心,提供充电、维修、办理保险、驾驶人教育培训等服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已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临时通行期限为五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本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机、限速装置、避震器及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部件;
(二)安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
(三)其他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禁止生产或者销售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一)主动避让行人;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混合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三)夜间驾驶时开启电动自行车灯光;
(四)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并提前开启转向灯或者鸣喇叭;
(五)超车时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或者鸣喇叭,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
(六)在制动器失效时下车推行;
(七)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八)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九)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驾驶安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装置,以及其他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三)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四)扶身并行或者追逐竞驶;
(五)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未经临时通行许可或者未悬挂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超速行驶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临时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号牌和行驶证。
驾驶非法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恢复电动自行车原状,并收缴拼装、改装装置。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