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