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