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