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机、限速装置、避震器及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部件;

(二)安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

(三)其他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禁止生产或者销售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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