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机、限速装置、避震器及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部件;(二)安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三)其他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禁止生产或者销售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