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未经临时通行许可或者未悬挂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超速行驶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临时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号牌和行驶证。

驾驶非法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恢复电动自行车原状,并收缴拼装、改装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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