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临时通行许可,并悬挂临时通行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期限为五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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