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停放场所有序停放。没有指定停放场所的,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盲道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得占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