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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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1月22日东乡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8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改变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鼓励城乡居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宜林荒山、荒地、荒坡和荒滩,进行造林绿化。对承包和租赁造林的,林地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和营造的林木归造林者所有,但不得使宜林地荒芜闲置和改变用途。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组织林地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林业资源档案;
(三)负责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林木林地经营方案,对林木林地资源实施动态监测;
(四)负责区划界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林地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林地内的林木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的行为;
(六)负责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林区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有林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划定责任区域,负责林木管护。
村社集体林地,指定专门人员,实行专人管护。
机关团体和城乡街道、学校营造的林木以及渠道、水库、农田周围栽植的树木,由造林单位或个人负责管护。
自治县境内的珍稀林木、名木古树,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予以重点保护。
重点防火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林区发生火灾时,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开展扑救。
经批准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经营单位依法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植被恢复费,对伐除的林木交林木所有单位和个人处理。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营造的树木及公路两旁树木的采伐,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
采伐个人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和期限进行采伐,并按规定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采伐林木应当由采伐审批部门指定人员现场监伐,采伐作业完成后,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加工非法采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
(一)盗伐或滥伐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或滥伐株数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树木,没收盗伐或滥伐林木及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或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其中盗伐或滥伐珍稀林木、名木古树、重点林区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在林区进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致使林区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可处毁坏林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故不能补种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收取造林费并代为补种;
(三)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除承担代为更新造林的费用外,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
(四)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违反规定用火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亩以下,造成损失在五百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无证或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货主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一)故意损坏他人房前屋后林木及果园果树的;
(二)窝藏盗伐木材的;
(三)拒绝、阻碍林业管护人员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