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宗教界和企业界人士及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林地面积。鼓励城乡居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宜林荒山、荒地、荒坡和荒滩,进行造林绿化。对承包和租赁造林的,林地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和营造的林木归造林者所有,但不得使宜林地荒芜闲置和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