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对在植树造林、林木管护和森林防火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