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境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应当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加工非法采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