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损坏他人房前屋后林木及果园果树的;(二)窝藏盗伐木材的;(三)拒绝、阻碍林业管护人员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