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大坡、奴拉坡、邢家梁等重点林区和新造林区的管理保护,确保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加。

自治县境内的珍稀林木、名木古树,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予以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