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有林场应当营林为主、采育结合,凭证限额采伐林木。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营造的树木及公路两旁树木的采伐,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

采伐个人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和期限进行采伐,并按规定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