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防火条例
- 制定机关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2年11月11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一)检查和监督区、乡(民族乡)、镇、村、农牧场及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草原防火法规、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草原防火工作。
(二)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制定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公约。
(三)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扑救火灾。
(四)协调区、乡(民族乡)、镇、村及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草原防火工作事项;协调自治县行政区域交界地区草原防火事项,建立防火工作联防制度。
(五)讨论决定有关草原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各级草原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并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宣传教育制度。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制定防范措施和扑火预案,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各级草原防火组织实行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火情报告制度。草原防火期内,坚持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准确掌握火情动态,及时上报情况。
(四)火警、火灾紧急扑救制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通知辖区内各级防火组织迅速赶赴现场,成立临时扑火指挥部,下达扑火动员令,制定扑火措施,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全力以赴投入扑救工作。
(五)草原火灾档案备案制度。记载草原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草原资源受害及成灾情况,并建立档案。
(一)在火灾易发区的制高点上设置防火逜望台(塔);在火险等级高的地方,结合道路、河流、山脊开设防火隔离带。
(二)在进入草原的主要路口和人员活动较多的地方设置草原防火宣传牌和专栏,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三)多方筹措资金,逐步更新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讯设备。
(四)草原防火资金列入自治县、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一)省、地、县行政界线附近的;
(二)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三)造成人身伤亡的;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或危及森林的;
(五)两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六)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
接到扑火命令或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一)连续五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草原火警、火灾的。
(二)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
(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破坏草原资源的不法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火灾、火情及时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扑救,并在扑救火灾过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草原防火期内,在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上使用明火、扫墓烧纸、野炊和燃放鞭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接受草原防火组织或草原监理人员执法检查的。
(三)有草原火灾隐患,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通知仍不消除的。
(四)过失引起草原失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毁坏草原防火设施与设备的。
(六)不服从防火指挥部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