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各区公署、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成立草原防火委员会,各村成立草原防火领导小组。
各级草原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并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宣传教育制度。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制定防范措施和扑火预案,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各级草原防火组织实行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火情报告制度。草原防火期内,坚持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准确掌握火情动态,及时上报情况。
(四)火警、火灾紧急扑救制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通知辖区内各级防火组织迅速赶赴现场,成立临时扑火指挥部,下达扑火动员令,制定扑火措施,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全力以赴投入扑救工作。
(五)草原火灾档案备案制度。记载草原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草原资源受害及成灾情况,并建立档案。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