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草原防火组织报告。接到火情报告的单位,在迅速组织人力扑救的同时,及时将火情上报自治县草原防火指挥部。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