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在草原防火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连续五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草原火警、火灾的。

(二)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

(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破坏草原资源的不法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火灾、火情及时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扑救,并在扑救火灾过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