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对在草原防火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连续五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草原火警、火灾的。(二)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破坏草原资源的不法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四)发生火灾、火情及时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扑救,并在扑救火灾过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