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草原防火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可视情节或者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