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及人工草地上使用明火、扫墓烧纸、野炊和燃放鞭炮。牧民生活性用火或按照民族习俗实行火葬的,应当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用火,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