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草原防火设施建设。

(一)在火灾易发区的制高点上设置防火逜望台(塔);在火险等级高的地方,结合道路、河流、山脊开设防火隔离带。

(二)在进入草原的主要路口和人员活动较多的地方设置草原防火宣传牌和专栏,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三)多方筹措资金,逐步更新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讯设备。

(四)草原防火资金列入自治县、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