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草原防火期内,在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上使用明火、扫墓烧纸、野炊和燃放鞭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接受草原防火组织或草原监理人员执法检查的。

(三)有草原火灾隐患,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通知仍不消除的。

(四)过失引起草原失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毁坏草原防火设施与设备的。

(六)不服从防火指挥部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