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扑救草原火灾在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就近的区、乡(民族乡)、镇草原防火委员会具体组织扑救。遇有下列草原火灾,应立即报告上级草原防火指挥部:(一)省、地、县行政界线附近的;(二)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三)造成人身伤亡的;(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或危及森林的;(五)两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六)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接到扑火命令或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