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9年6月28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9年3月19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通过 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区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工商、劳动、公安、价格、计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中介机构
(一)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三)五名以上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发给广州市人才中介服务上岗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为用人单位招聘人才;
(三)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
(四)依法组织人才培训;
(五)组织智力开发服务活动;
(六)开展人才测评;
(七)举办人才交流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开展的其他业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在市辖区设立的,报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单位在市辖区设立的,报市以上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境外组织在市辖区设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人才招聘
(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招聘;
(二)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招聘;
(三)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
用人单位招聘境外人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人才求职
(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未经单位批准的;
(二)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在完成规定任务前,未经单位许可的;
(三)由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除责令停止营业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除责令改正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除责令返还所收取费用外,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侵犯其他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求职人员向招聘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证件,给招聘单位造成损失的;
(三)求职人员擅自离职或者泄露原单位商业、技术秘密,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人才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活动中侵犯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