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下列行为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按如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除责令返还所收取费用外,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