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按如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除责令停止营业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除责令改正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