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下列人员不得求职或应聘:

(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未经单位批准的;

(二)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在完成规定任务前,未经单位许可的;

(三)由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