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 制定机关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精神障碍预防、康复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本条例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依法开展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特定人群的心理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公益性宣传,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论环境。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的业务管理;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的信息管理;
(四)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
本条例所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设立精神科的综合医院、中医院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居民健康体检项目范围。城乡居民参加常规健康体检,可以自愿选择进行心理健康评估。
高等院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
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督促心理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心理咨询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心理咨询机构服务活动,并指导心理咨询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住院精神障碍患者伴发传染性疾病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会诊;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转诊。
住院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查找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送诊单位;患者下落不明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住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送诊单位及时将其送回治疗。
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为其办理;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确有困难的,由患者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
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患者,无法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其办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和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为患者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和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职业康复等训练服务。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一家政府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
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新建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政府投资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具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功能。鼓励已建成的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创造条件,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康复服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病情稳定的患者经功能评估合格并具有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可以推荐其就业,并协助做好辅导工作。
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就业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财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团体,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即时结报系统,实行医保支付、医疗救助和残疾人补助等一站式结算。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符合精神残疾标准且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残疾人证发放范围,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益。
(一)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升精神卫生知识水平,增强患者护理和自我保护以及意外事件预防、应对、处置能力;
(二)妥善看护患者,照料其日常生活,防止其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
(三)及时安排或者协助患者就诊,配合开展治疗,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住院和出院手续;
(四)按照医嘱督促患者按时服药、接受治疗,配合社区随访等服务管理活动;
(五)帮助患者进行居家康复训练,协助社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训练;
(六)患者出现肇事肇祸行为或者危险时,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并协助做好应急处置。
卫生健康、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团体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改正。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所在单位应当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支持和帮助,可以通过实行弹性工时制度、给予必要的陪护时间等方式,为监护人看护、照料患者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