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经治疗达到出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为其办理;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确有困难的,由患者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患者,无法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其办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